壹、前言
德國是一個資源匱乏的國家,但卻能在二次戰後的廢墟上,經過短短數十年即發展為科學與科技領先的世界強國,究其原因有諸多因素,但其成功的技職教育卻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歷史上,德國有重視工藝和技術的傳統,此種社會風尚,可由一則格言見其端倪:「不教兒童手藝,等於教兒童盜竊」。這種崇尚工藝和技術的歷史傳統,而後發展為對於職業的歸屬感,並成為德國職業教育生根與茁壯的沃土。本文嘗試整理「職業教育法」的修正意義,並提出其對臺灣技職教育的啟示。
貳、「職業教育法」修正之重要意義
為因應新世紀的挑戰,促進職業教育的競爭力,德國在2005年4月1日,將《職業教育法》與《職業教育促進法》合併並作了大幅度的修正,而成為新的《職業教育法》。新修訂條文於2006年11月8日實施。以下即針對新的修改內容作一評析。
一、職業教育法制化
過去德國職業教育之法制化已屬完整,尤其在1969年即已通過的《職業教育法》,更是德國雙軌制職業教育法制化的指標。此次的修正,更是將職業教育法制化的進程往前邁了一大步。《職業教育法》進一步明文規定全德職業教育的統一規則。如第5條明文規定職業培訓規則(Ausbildungsordnung)的內容必須包含職業培訓證書名稱(die Bezeichnung des Ausbildungsberufes),考試的目標、內容和要求等;另外在第53條明文規定進修教育規則(Fortbildungsordnung)所須包含的內容;在第58條規定轉行教育規則(Umschulungsordnung),而且「行動能力」也首次出現於條文中(《職業教育法》第1與58條)。凡此皆在在顯示,聯邦政府對於職業教育的高度重視,藉由職業教育法制化的過程,將其整合為統一的職業教育體系。
二、職業教育效率化
為因應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產業結構與社會經濟的快速變化,新《職業教育法》在堅持一致性原則的同時,也強調職業教育發展之效率。如教育目標可在較短的期限內達成,主管部門可根據受教育者和教育提供者的共同申請,而縮短其教育年限。如有正當理由,還可申請縮短每天或每週的教育時間(《職業教育法》第8條第1項)。
三、職業教育多樣化
(一)全日制職業教育之認可:依據第43條第2項規定,在職業學校或其他職業教育場所中,如完成國家認可之職前教育者(Berufsausbildungsvorberei- tung),亦得參加結業考試(Abschlusspr fung)。在德國有19萬名以上的青少年選擇全日制職業學校,其畢業生在勞動市場上得不到與雙軌制職業教育畢業生之同等對待,以至於部分全日制畢業生,不得不再接受雙軌制職業教育,而形成教育資源的浪費。新《職業教育法》開放全日制職業學校的學習,得折抵為「雙軌制」職業教育的學習時間,以此增加全日制職業教育畢業生的出路。
(二)職業教育廣泛化:舊《職業教育法》的適用範圍主要為「雙軌制」職業教育。新《職業教育法》的主要適用範圍雖仍為「雙軌制」職業教育,但已將其適用範圍加以擴大。此乃因為部分青少年會接受行政機關或其他社會機構舉辦的職業教育,過去此被視為非正規職業教育而不予以認可,但依新《職業教育法》的規定,曾參加過這類教育訓練的青少年,如未來再接受「雙軌制」職業教育,則可以折抵。
四、職業教育國際化
德國為了與國際接軌、增加學生的國際競爭力,於1998年與法、英、義三國的教育部長共同簽署《索本宣言》(Sorbonne Declaration),希望建構歐洲的知識整合。1999年歐洲 29 國教育首長共同簽署《波隆納宣言》(Bologna Declaration),推動各國高等教育學程與學位一致化,希望於 2010年建立「歐洲高等教育區域」(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這種國際化的趨勢也影響了《職業教育法》的修正。例如允許在國外完成培訓、歐盟地區證書之彼此認可及流通。
參、結論及其對臺灣之啟示
近年來由於經濟與產業結構性的重大變革,引發了德國職業教育的改革風潮。為了落實職業教育改革的成果,制訂與修正相關的法規框架是必要的,尤其是《職業教育法》。在新《職業教育法》中,其發展趨勢包含法制化、效率化、多樣化與國際化;試圖將青少年和企業對職業教育的期待,納入一個具有創新能力的職業教育體系中,構建一個更具靈活性與競爭性的框架中。
從德國近年來對於職業教育法規範的制訂與大幅度的修正,顯見其對於職業教育的重視。與此相較,職業教育在臺灣的發展則未受到應有的重視,以致於常成為學子的次要選擇。綜觀德國職業教育在其歷史發展中,除了有一崇尚工藝與技術的傳統,作為職業教育發展的沃土外,職業教育體制的建立與改革也是在一段漫長的過程中,逐漸摸索、精益求精的努力下,才得以呈現出當今的面貌;此或能給予臺灣職業教育發展若干啟示:職業教育的前進與蓬勃,並非一蹴可幾,它除了需要在制度面改弦更張,亦須在文化層面作觀念與態度的調整;如果學子不能以接受職業教育為榮,又如何能藉由法制的改變而具有實施的成效?另外,職業教育能對年輕學子與家長具有吸引力,則除了從法制面將職業教育建構為具有創新能力的體系外,亦須時時針對時代的需求,作相應措施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