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活動 〉鬆與綁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修訂
2019-2-26

壹、前言
教育部會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財務管理,並使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捐)助或依行政程序法委辦之申請經費及結報作業有共同遵行規範,以提升行政效能。因此,於90年間秉辦部函訂頒「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嗣後,並配合法令修正或執行單位之建議,在法令允許範圍內適時檢討與修訂,以符合其需求,曾於92年、95年、96年、98年、99年、102年及107年檢討修訂,並以部函分行各機關(構)學校據以辦理。本文旨在介紹107年修訂上開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修訂重點與須注意要項,以利執行單位動支與結報經費之遵循。

貳、本次修訂之原由與歷程
本部鑑於當前國際高等教育競爭激烈,為使大學更具自主性,提升大學競爭力,有必要重新檢討我國高等教育各項制度面之規範,以規劃整合出一套有系統的鬆綁政策及措施,並強化自我課責。因此,於105年6月21日函請各大專校院提供法規及制度鬆綁建議,通盤檢討本部得再配合鬆綁事項。經彙整各校所提建議,屬教學品質者60項、營運方面者32項、人才培育者4項、人事領域者17項及結報經費者16項等,其中與本處業務較具相關者,包括通盤檢討對各國立大專校院補助教學研究補助收入、鬆綁補助及委辦經費支用規定。因此,本處本著鬆與綁,並結合內部控管理念,研擬「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草案)」(以下簡稱本要點草案),以本部106年11月1日臺教會(三)字第1060150816號函分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縣市政府表示意見,復彙總各方意見修正本要點草案,為求審慎及集思廣益,另於107年6月21日、7月2日及7月10日舉辦三場說明會,復參酌說明會意見完成修訂本要點,本部再於107年12月22日以臺教會(三)字第1070217977C號分行各執行單位,並於本處網站(https://depart.moe.edu.tw/ED4400/Default.aspx)公告本要點及上述說明會問答集。

參、本次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涉及增修刪三部分,茲將修正重點列舉如次:
一、減少重複規範項目:

(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者,其經費之核撥結報應依契約約定,因此本要點排除其適用。
(二)出席費、稿費、講座鐘點費、裁判費、國內旅費等經費科目,中央政府對類此經費之支用條件與標準已訂頒規定,經費編列與支用應依其規定辦理,因此不重複規範。

二、簡化行政流程項目:

(一)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編列方式:為提升經費使用彈性,參酌本部重大計畫(如:邁向頂尖大學計畫、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核給方式,訂有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之機關、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及特種基金,其經費表得以統塊式經費編列。
(二)委辦案件經費申請表執行單位免於核章:考量委辦案件係本部主動委託,因此增訂執行單位得免於經費申請表核章。
(三)採購清冊免於逐次編製:原設備採購完竣後應立即編送採購清冊送部,改為結報時編製全案採購清冊,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四)統一申請表件: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部分,原跨年度規範用不同表件申請,改以「教育部補(捐)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及「變更後經費申請表」辦理。
(五)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接受本部補助及委辦之機關、公私立學校及特種基金、行政法人,考量其均有會計人員辦理內部審核,且業已訂定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故為簡化行政作業,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辦理,由執行單位依規定妥適保管。

三、鬆綁經費編列基準:

(一)刪除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由執行單位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能力、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件,參照執行單位專任行政助理工作酬金標準核實支給。
(二)調升臨時工作人員薪資:為響應政府加薪政策及使標準一致,臨時工作人員薪資編列基準調整與工讀費相同,於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1.2倍內編列。
(三)刪除短程車資上限:考量「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已妥為規範搭乘計程車之費用報支,因此本部不另訂報支上限。
(四)刪除資料檢索費上限:為免大型計畫受限於資料蒐集費上限3萬元致執行困難,因此將資料檢索費單獨列示,並得核實編列。

四、強化管理機制:

(一)增列本部應予收回經費之態樣:支用經費發現有未依補(捐)助或委辦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情事、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不符合協議書約定者,本部除得要求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捐)助或委辦款外,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控管結報情形:未依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於完成計畫結報前不再撥付該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新計畫款項,並得逕予註銷該筆補(捐)助或委辦經費並得收回已撥付經費。

 

肆、申請、核定及動支經費須注意要項
茲將本要點所訂執行單位申請與動支補(捐)助經費,及本部核定執行單位所需經費須注意要項列示如次:
一、申請補(捐)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捐)助: 

(一)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加班費。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實支付加班費。
(三)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行政管理費:包括執行單位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計畫經費之撥付原則:

(一)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
(二)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三)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但超過三千萬元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四)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

三、計畫經費之支用原則:

(一)報支經費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支出為原則。但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須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其中所稱必要支出,應依補(捐)助或委辦計畫所定執行事項認定。
(二)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四、計畫經費之變更:

(一)涉及一級用途別(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互相流用、指定經費項目變更、補(捐)助比率變更、補(捐)助或委辦金額之變更,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二)人事費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用人員,致剩餘經費不得流用。

五、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

(一)利息收入免予繳回。
(二)除另有規定外,研發成果收入、廠商違約金收入,其他衍生收入及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按原補(捐)助比率繳回,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中央研究院實施科學研究基金得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六、計畫結報期限:計畫之結報,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完成。


伍、結語
本部訂頒本要點僅在規範補捐助或委辦經費之申請與結報程序及保存憑證方式,至申請或核定經費標準係依行政院或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訂頒標準。
本次本著鬆與綁經費原則,並融合內部控管理念,修正本要點,在鬆的方面,申請與核定經費部分,如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得採統塊式經費編列方式,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得由執行單位考量工作內容及作業能力等條件自行核實支給;在綁的方面,如強化依限結報及自我課責管理;為期達成兼顧內部控管及提升行政效能,且避免執行單位利用鬆綁法規之善意,浮報支出,濫用資源之不公不義等目標。至本部以行政程序法委託辦理計畫,仍須考量參照政府採購法,於協議書或公文內訂定逾期履約之罰則,以提升預算執行效能,俾發揮運用整體教育資源之綜效。

 

註:為期本要點與時俱進符合需求,請各位讀者適時提供卓見,倘有不清楚或疑義,請致電承辦同仁洪淑盈專員、
      賴韋芳專員、郭憲宇科長及黃永傳處長,聯絡電話(02)7736-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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